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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级以上市教育局、招生委员会、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局),各省属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各有关高等职业技术学院:
现将《广东省2008年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工作平台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各级招生委员会将本通知转发至所辖各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
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招生委员会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二OO八年五月十五日
广东省2008年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工作平台实施办法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广东省大力发展职业技术教育实施纲要(2006-2020年)的通知》(粤府[2007]11号)、省教育厅、省招生委员会和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08年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粤教考[2008]5号,以下简称粤教考[2008]5号)、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08年全省高中阶段学校扩大招生工作的通知》(粤教职[2008]12号)精神,为规范我省高中阶段学校(含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下同)招生工作平台(以下简称中招平台)的管理与实施,制定本实施办法。
**章 组织管理
**条 省教育厅负责全省中招工作的领导、统筹协调管理工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负责全省技工学校招生工作的领导工作;省教育考试院具体负责中招平台的实施、管理与维护工作。
第二条 各地级以上市要成立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录取工作领导小组,由地级以上市教育局局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市招生考试机构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副组长,全面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录取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管理,确保中招平台在本行政区域内顺利运行。指定专人为本地区招生录取工作协调人、计划审核申报人、录取操作人。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录取工作领导小组成员以及招生录取协调人、计划审核申报人、录取操作人的名单(见附件1)于
第三条 各地级以上市教育局、招生委员会、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要执行教育部、省招生委员会、省教育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的发展实际,制定并发布有关的工作实施细则;根据本办法要求制定中招的学生基本信息、志愿信息、成绩信息采集方法;公布省招生委员会、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发布的本年度的招生生源计划以及本辖区内各类高中阶段学校的招生生源计划;确定、上报、公布本市各类高中阶段学校录取*低控制分数线;组织辖区内各类高中阶段学校在中招平台上进行录取;保证高职院校、省属高中阶段学校在本辖区内招生录取工作顺利进行;审核、打印本年度所辖各类高中阶段学校的录取名册;指导、检查各县(市、区)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录取工作。
第四条 各县(市、区)教育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招生委员会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组织实施本县(市、区)高中阶段学校的招生录取工作。及时向社会公布各级招生委员会下达本辖区内的本年度各类高中阶段学校招生生源计划;组织各中学或报名点采集学生基本信息、志愿信息;经地级以上市教育局、招生委员会、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授权,组织所辖学校在中招平台上开展录取工作。
第五条 各级各类高中阶段学校应成立由校长和校内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机构,指定专职工作人员,负责本校招生工作。各校要执行教育部、省教育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招生委员会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以及主管部门和地级以上市招生委员会的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制订并向社会公布本校招生简章,实事求是地开展招生宣传工作;组织实施本校的录取工作;配合有关招生管理部门或其它高中阶段学校完成招生工作。
第二章 学生基本信息采集
第六条 学生的基本信息是中招平台的基础内容,是各类高中阶段学校录取的重要依据,主要包括学生基本情况、学生初中阶段简历、学生家庭关系、学生联系方式与特长等信息。
第七条 基本信息采集的对象:
1、具有广东省户籍的2008年应届初中毕业生;
2、具有广东省户籍的完成九年义务教育的非高中阶段学校在读人员;
3、符合广东省民政厅、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的有关政策规定报读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的退役士兵。
第八条 基本信息采集的方法:
1、学生基本信息的采集,由各初级中学、完全中学或各县(市、区)指定的中招报名点(一般为中等职业学校及技工学校,下同)完成。应届初中毕业生的基本信息由学生所在中学集中采集,其他学生的基本信息由学生户籍所在县(市、区)招生考试机构指定的中招报名点采集。基本信息采集开始前,各中学或中招报名点需向学生派发考生号。
2、已经实现计算机(或互联网)统一采集学生基本信息的地级以上市,应根据粤教考[2008]5号颁布的“中招平台数据标准”和有关要求,制订本地区学生基本信息采集办法,在基本信息采集完成后,按照全省统一的数据标准,以地级以上市为单位将本地区应届初中毕业生和报读高中阶段学校的其他学生的基本信息报省教育考试院。
3、未使用计算机(或互联网)采集学生基本信息的地级以上市,使用省教育考试院提供的广东省“高中阶段学校招生信息采集系统”录入学生的基本信息。基本信息的采集、整理、汇总,采用自下而上、分级实施、分级管理的方式。信息录入前统一要求学生自行填写“广东省2008年初中毕业生基本信息采集登记表”(附件2)。学生应真实、准确填写“广东省2008年初中毕业生基本信息采集登记表”,因学生本人填写失误造成的后果,由学生本人负责。学生的基本信息采集完成后,由地级以上市招生办公室使用系统的导出功能,以地级以上市为单位导出学生基本信息数据报省教育考试院。
第九条 各级教育局要加强管理、精心组织,确保学生信息的完整、准确、安全。由中学或中招报名点代学生录入学生基本信息的,要确保采集的学生基本信息与学生填写的“广东省2008年初中毕业生基本信息采集登记表”内容一致。学生基本信息一经上报省教育考试院,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
第十条 各地级以上市要明确所辖各级招生考试机构关于学生报考资格审查工作职责,严格审查报考高等学校五年制高职的学生报考资格。
第十一条 各地级以上市于
第三章 志愿信息采集
第十二条 学生的志愿信息是各类高中阶段学校进行投档、录取的重要依据。学生志愿信息包括**、二、三批录取的各类型学校、学校志愿序号、学校代码、学校名称、学校招生专业代码及名称、专业是否服从、学制等。其中,**批录取学校志愿包括:省属普通高中一个志愿,省一级普通高中四个志愿,市等级的普通高中四个志愿、县(市、区)等级的普通高中四个志愿。第二批录取学校志愿包括:高等学校五年制高职两个志愿,国家级重点中等职业学校及技工学校(省属)四个志愿、国家级重点中等职业学校及技工学校(市属及跨县招生的县属学校)四个志愿、国家级重点中等职业学校及技工学校(县属)四个志愿;第三批录取学校志愿包括:一般普通高中四个志愿,省属中等职业学校及技工学校四个志愿,他市属跨市招生的中等职业学校及技工学校四个志愿,本市属中等职业学校及技工学校(含跨县招生的县属学校)四个志愿,县属中等职业学校及技工学校四个志愿。
第十三条 普通高中的招生仍按各地级以上市原有的录取办法依照本市的有关规定实施,但学生报读普通高中的志愿信息,需按省规定的数据格式与报考中等职业学校及技工学校的志愿信息统一上报省教育考试院,并入中招平台。
第十四条 志愿信息采集的方法:
1、学生志愿信息的采集,由各初级中学、完全中学或县(市、区)指定的中招报名点完成。应届初中毕业生的志愿信息由学生所在中学集中采集,其他学生的志愿信息由县(市、区)及以上招生考试机构或由县(市、区)及以上招生考试机构指定的中招报名点采集。
2、已经实现计算机(或互联网)统一采集学生志愿信息的地级以上市,应根据粤教考[2008]5号颁布的“中招平台数据标准”和有关要求,制订本地区学生志愿信息采集办法,在志愿信息采集完成后,按照全省统一的数据标准,以地级以上市为单位将本辖区内应届初中毕业生和报读高中阶段学校的其他学生的志愿信息报省教育考试院。
3、未使用计算机(或互联网)采集学生志愿信息的地级以上市,可统一要求学生自行填写“广东省2008年普通高中招生志愿表”(见附件3)、“广东省2008年初中毕业生升学志愿表” (见附件4),表中的内容应完整、准确。由地级以上市组织各县(市、区)按照中招平台数据标准志愿数据结构(附件5)录入学生的志愿信息。志愿信息的采集、整理、汇总,采用自下而上、分级实施、分级管理的方式。信息录入前因学生本人填写失误造成的后果,由学生本人负责。学生的志愿信息采集、汇总完成后,以地级以上市为单位生成学生志愿信息数据报省教育考试院。
第十五条 各级教育局要加强管理、精心组织,确保学生志愿信息的完整、准确、安全。各中学或中招报名点要确保采集的学生志愿信息与学生本人填写的普通高中志愿信息表及初中毕业生升学志愿表的内容一致。学生志愿信息一经上报省教育考试院,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
第十六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招生考试机构要加强对学生填报志愿的指导和各类高中阶段学校招生情况的宣传工作,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方法保障各级各类学校招生生源计划公布渠道的畅通,确保学生在填报志愿前能知晓有关的招生规定、各级各类学校在当地的招生计划、学校的招生简章。各招生考试机构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学生升学志愿信息的完整、准确。志愿填报结束后,学生须在志愿表上确认签名。
第十七条 学生志愿信息由地级以上市招生考试机构于
第十八条 根据我省高中阶段学校的招生实际,学生志愿表中的“批次代码”是将三个录取批次分别细化为按学校招生类型划分的招生录取批次代码,具体划分见附件6。
第四章 成绩信息采集
第十九条 应届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成绩是普通高中、高等学校五年制高职录取的重要依据,是中职学校择优录取的主要依据。高中阶段学校招生的考试科目、各科满分值、总分的计算由各地级以上市教育局确定,并采集到中招平台。
第二十条 中招平台采集的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成绩(含单科和总分)必须以具体数值分数(原始分或标准分)形式呈现。
第二十一条 各地级以上市教育局制定的照顾录取政策中有加分规定的,其照顾类型以及相应文字描述应采集到成绩信息中,照顾分值应列于“报考高中加分”或“报考中职加分”栏中。
第二十二条 成绩信息由各地级以上市于
第五章 学校招生计划与招生简章
第二十三条 本年度招生的普通高中、高等学校五年制高职、中等职业学校必须是经省教育厅或各市、县(市、区)教育局核准允许招生的学校。本年度招生的技工学校必须是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核准允许招生的学校。各类招生学校报送的生源计划必须按粤教考[2008]5号文规定由各有关部门核准。凡未经省教育厅、地级以上市教育局,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地级以上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向社会公布的学校及专业,不得自行安排招生。
第二十四条 普通高中招生计划由各市、县(市、区)根据省教育厅有关规定及结合本市的情况自行编制、下达、公布。
第二十五条 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及高等学校五年制高职招生生源计划的编制,按广东省招生委员会、广东省教育厅《关于编制2008年高中阶段学校招收初中毕业生生源计划的通知》(粤招[2008]4号)和广东省技校招生委员会《关于在高中阶段教育招生平台编制全省技工学校招生计划的通知》(粤技招[2008]2号)的要求,统一在中招平台计划管理系统上进行。
第二十六条 珠江三角洲地区中等职业学校要按照省教育厅下达的《珠江三角洲地区中等职业学校招收东西两翼山区生源计划》的要求在中招平台上填报分市招生生源计划。
第二十七条 各级各类学校须根据省招生委员会、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地级以上市教育局、招生委员会、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的生源计划完成招生任务。各地级以上市要加强计划的管理与监督,指派专人负责审核本市各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的招生计划,确保高中阶段学校招生任务的完成。各地级以上市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将签署审核意见并加盖公章的各中等职业学校招生计划表报省招生办公室备案,技工学校招生计划表报省技校招生办公室备案,逾期不报的,省招生办公室、省技校招生办公室不予公布和下发招生生源计划。
第二十八条 在招生录取的**阶段,各招生学校在中招平台上进行区域间的计划调整,应经负责审批生源计划的相应职能部门审核。在工作时间段内学校递交申请后,职能部门审核必须在3小时内完成。在规定的时间内,若生源计划审核部门未审核且学校在原指定的生源地无生源,则视为同意学校调整的要求,由系统自动完成区域间计划的调整。
第二十九条 本省中等职业学校到省外招收外省生源,要严格执行教育部下达给我省的生源计划。外省生源的招生录取以及备案工作由生源所在地省级招生部门统一管理。技工学校外省生源的招生录取以及备案工作由生源所在地省级技工招生部门统一管理。
第三十条各级各类学校要依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招生政策规定制订本校的招生简章,并报教育、劳动保障行政或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招生简章是学校向社会及学生做出的招生承诺,是各级招生考试机构及技校招生办监督学校招生行为的重要依据。学校要如实公布招生简章并按招生简章保障被录取学生的权益。招生简章内容应简明扼要,文字表达要准确,不得夸大其词,不得有不实之词,凡因招生章程虚假或欺诈而产生不良后果的法律责任由学校法人自负。
第三十一条 各地级以上市教育行政部门汇总本市市属中等职业学校招生生源计划表并加盖公章后上报省招生办公室,技工学校按有关规定上报省技校招生办公室。省招生办公室、省技校招生办公室将招收初中毕业生的高等学校五年制高职、省属中等职业学校及技工学校、市属中等职业学校及技工学校跨市招生的生源计划,以地级以上市为单位下发到各市。各地级以上市教育、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将数据下发到各县(市、区)教育、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并将招生计划分解到各县(市、区)。各地级以上市在公布所辖学校招生生源计划的同时,要向社会公布广东省招生委员会、广东省技工学校招生委员会下达的高等学校五年制高职、省属中等职业学校及技工学校、市属中等职业学校及技工学校跨市招生的生源计划。
第六章 录取
第三十二条 全省各级各类高中阶段学校的录取工作,依据分级负责、分类操作、简化手续、分段实施、多次录取的原则,从中招平台中获取学生信息,录取新生。
1、普通高中录取工作按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与普通高中招生工作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及各市制定的具体办法,由各地级以上市招生办组织,依据中招平台的学生基本信息进行录取。录取期间,各地级以上市每天需通过中招平台上报*新录取数据,具体办法另行通知。
2、高等学校五年制高职的录取,由省招生办在中招平台上统一组织进行。有关高等学校按学生填报的志愿从高分到低分,德、智、体、美全面衡量,择优录取。高等学校五年制高职录取*低控制分数线,由各地级以上市招生委员会、技校招生委员会划定报省招生委员会审批后公布,并由地级以上市招生公室、技校招生办公室置入中招平台。招收初中毕业生的高等学校五年制高职,必须严格按省招生委员会下达的计划数以及按各市公布的*低录取分数线进行录取。
3、各级各类中等职业学校的录取,由各地级以上市教育局统一在中招平台上组织实施。
4、技工学校的招生录取工作,由各地级以上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统一在中招平台上组织实施。
第三十三条 生源充足的各级各类中等职业学校及技工学校要坚持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依据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成绩和综合素质的评价结果,从高分到低分按学生志愿进行。各级各类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的录取*低控制分数线,按招生学校的隶属关系,分别由各级招生委会、技校招生委员会公布,由确定录取分数线的地级以上市招生办公室、技校招生办公室置入中招平台。各级各类学校的录取分数线须在
第三十四条 全省高中阶段学校录取时间分两个阶段进行。
1、**阶段分三批在7月10-
**批录取学校为省属普通高中、省一级普通高中和市、县(市、区)等级普通高中,录取时间为
第二批录取学校录取时间为:高等学校五年制高职:7月19-20日;国家级重点中等职业学校及技工学校(省属):
第三批录取学校录取时间为:一般普通高中:7月25-27日;省属中等职业学校及技工学校:7月28-30日;跨市招生的他市属中等职业学校及技工学校:7月31-
2、**阶段录取工作完成后,被录取的学生必须于
3、**阶段录取工作完成后,省教育考试院将整理未完成招生计划的中等职业学校及技工学校的计划数据,下发各地级以上市招生管理部门,各地级以上市要通过有效的渠道将未完成招生计划的学校名单向社会公布。
4、第二阶段录取工作在
第三十五条 录取结束后,学生一经注册,便视为入学,取得高中阶段学校学籍。学生被录取未办理注册手续,要求转往其它学校就读的,由后拟录取学校持学生书面申请,到生源所在地级以上市招生办通过中招平台办理转录手续;原录取学校应予以协助。如学生注册后要求转到其他学校的,按转学的有关规定办理转学手续。
第三十六条 各级各类学校录取结果是高中阶段学校进行学籍管理的依据,各级各类学校录取结果的审核分级分类负责。
1、高等学校五年制高职录取结果由省招生办公室审核。
2、由地级以上市招生办投档或授权县(市、区)投档的,由学校在中招平台上提交后直接录取,无须提交审核。
第三十七条 **阶段审核录取时间:**批录取学校
第三十八条 新生录取名册的打印:
1、高等学校五年制高职新生、省属中等职业学校及跨市招生中等职业学校新生录取名册,由省招生办公室打印、审核、盖章。
2、其它市属中等职业学校学校新生录取名册,一律在新生注册后,按计划审核权限分级打印,由具计划审核权限的各地级以上市招生办公室审核、盖章。
3、技工学校新生录取名册,一律在新生注册后,由具计划审核权限的技校招生办公室审核、盖章。
4、经教育部批准在我省招生的外省中等职业学校,由省招生办公室审核、盖章及打印录取名册。
5、新生录取名册打印时间:秋季入学的新生录取名册在
6、春季自主招生新生录取名册在翌年3月25-30日打印。
第三十九条 普通高中录取通知书寄发要求由各地级以上市教育局确定。中等职业学校录取通知书全省统一样式(见附件8),由录取学校通过中招平台打印后盖章并寄发。技工学校录取通知书仍沿用省技校招生办公室统一印发的录取通知书。
第四十条 各招生学校录取新生的户口迁移办法按广东省公安厅户政管理处、广东省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普通高等、中等学校新生户口迁移问题的紧急通知》{广公(户)字[2003]186号}文的要求办理。中等职业学校录取的学生入学后需要转户口的,市属中等职业学校招收本市所辖生源的新生,由学校统一收回原已寄发的录取通知书,到生源地的地级以上市招生办公室加盖录取专用章后,由招生学校交学生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省属中等职业学校、跨市招生的市属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学校五年制高职的新生,由学校统一收回原已寄发的录取通知书,到省招生办公室加盖录取专用章后,由招生学校交学生办理户口迁移手续。技工学校录取新生的户口迁移按广东省公安厅户政管理处、广东省技工学校招生办公室《关于技工学校新生户口迁移问题的紧急通知》(粤技招[2003]8号)文的要求办理。
第四十一条 中等职业学校招收外省务工人员的,不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第七章 纪律要求
第四十二条 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以及高等学校五年制高职招生工作必须严格执行教育部、省招生委员会、省教育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制定的方针、政策和各项规定,要切实做到公正、公平。招生要求、招生区域、生源计划,做到公开透明。健全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工作的监督制度,自觉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的监督,杜绝招生工作中徇私舞弊行为的发生。
第四十三条 坚决制止和纠正不向学生提供全面的高中阶段学校招生信息,特别是隐瞒、不全面公布中等职业学校及技工学校招生信息以及虚假不实宣传的行为。各级教育局、劳动和保障局要加强沟通与协调,确保报考各级各类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的考生基本信息、志愿信息、成绩信息全部进入中招平台,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截留考生信息。各级教育、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为招生学校提供公平、有序的招生环境和优质服务,维护学校和学生的合法权益,要坚决制止买卖学生资料、违规招生等行为,杜绝在招生过程中出现的地方保护倾向。
第四十四条 各级招生部门和各高中阶段学校不能以任何理由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特别不得以帮助录取为名,违法收取学生的任何费用。招生学校严禁委托中介机构进行招生。各教育、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招生部门和中学有权抵制中介机构招生、买卖生源的违法行为。严禁招生学校未经教育部下达外省招生计划、未经生源地省招生办公室办理录取手续擅自招收外省户籍学生。在招生录取过程中,严禁任何学校、机构和个人向招生学校收取或变相收取生源组织费、中介费、劳务费,严禁违背学生意愿,代学生填报或擅自更改学生填报的志愿,或强行分流学生。在招生录取结束后,学校要根据学生的实际报到情况,如实在中招平台上进行学生的电子注册,不得随意截留不报到的学生,不得虚假注册。对违反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省教育厅、省招生委员会、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将会同纪检、监察部门进行严肃查处。违反法律的要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中等职业学校严禁与省内外高等院校合作招收全日制高职班,要将全部资源用于扩大中职招生规模。
第四十六条 中等职业学校及高等学校五年制高职录取的新生入学后由录取学校组织体检,体检不符合入学要求的,予以退学。因体检原因而退学的,学校应退还学生入学时所交费用。
第四十七条 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在完成注册后生成的学生数据由录取审核部门归档、备案。凡发现虚假注册的,将追究学校法人的责任。
第八章 招生经费
第四十八条 省属中等职业学校、跨市招生市属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五年制高职须按省物价局的有关规定向省招生办缴交录取费,技工学校按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转发省物价局关于技工学校招生收费问题的通知》(粤劳社[2002]231号)有关规定缴交录取费。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各级招生委员会和各级各类学校主管部门,可依据本规定制订补充办法或实施细则,并报省教育厅或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备案。
第五十条 2008年春季录取的学生数据由招生学校录入中招平台。
第五十一条 按照教育部的有关规定,中等职业学校不得招收中医类专业。
第五十二条 中等职业学校招收进城务工人员就读业余班的录取工作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有关数据标准如与粤教考[2008]5号颁布的“中招平台数据标准”不符,以本办法公布的为准。
第五十四条 本实施办法由发文单位共同负责解释。
附件:1、广东省高中阶段学校录取工作小组成员及工作人员情况表
2、广东省2008年初中毕业生基本信息采集登记表
3、广东省2008年普通高中招生志愿信息表
4、广东省2008年初中毕业生升学志愿表
5、“中招平台数据标准”的志愿数据格式
6、广东省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录取批次代码表
7、广东省2008年初中毕业生补报志愿确认表
8、广东省中等职业学校新生录取通知书(样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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