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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级以上市招生办公室、考试中心,各试点高等学校:
为进一步做好高等学校自主选拔录取改革试点工作,现将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09年高等学校自主选拔录取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08]16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就做好我省2009年高等学校自主选拔录取改革试点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提高认识,积极配合试点高校建立完善的人才选拔机制
开展自主选拔录取改革试点,是深化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制度改革、加快各类优秀及创新人才选拔的重要举措。各级招生考试机构以及各有关中学要配合试点高校,根据考生报考意愿,积极推荐符合试点高校自主选拔录取条件的考生,及时、准确的向试点高校提供考生的有关证明及材料。在推荐选拔工作中,要建立行之有效的人才选拔机制,制订相应的工作制度,使推荐工作程序规范化、推荐办法公开化、推荐结果公示化。
二、工作要求
1、开展自主选拔录取改革试点高校,应根据教育部的有关规定,结合本校实际,制订自主选拔录取实施方案,并通过学校网站向社会公布,同时报送我办备案。
2、试点高校确定入选考生名单要及时通知考生所在中学,有关中学需将入选考生名单在所在中学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两周。试点高校还需将入选考生的高考考生号、姓名、性别、所属中学以及入选考生的相应录取要求,在
3、试点高校的自主选拔录取招生计划必须单独分列。在“教育部高校招生计划来源管理系统”上申报时,应按教育部有关生源计划编制工作要求列入“其他类”部分;在“广东省普通高校招生计划采集系统”上编制时,应分科类及招生专业,并列出专业对考生选考科目的要求。
4、入选考生应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统一考试,并参加广东省的普通高考报名,在高考成绩公布后统一参加广东省普通高考志愿填报。2009年广东省招生办公室将在高考考生志愿表的**批录取院校志愿之前单独设置自主选拔录取志愿,志愿数为一个。
5、广东省招生办公室在试点高校所在本科批次录取开始前,根据教育部和试点高校对自主选拔考生的高考成绩要求进行投档。
6、自主选拔试点高校根据本校向社会公布的自主选拔招生章程及录取原则,确定拟录取考生名单。凡被自主选拔试点高校录取的考生,不再参加其他普通高校的录取。
7、录取结束后,省招生办公室将试点高校自主选拔录取的考生名单通过网站向社会公布,试点高校须及时将自主选拔录取的考生名单在本校网站上公布。
8、要进一步强化对自主选拔推荐过程的纪检监督,确保自主选拔录取工作的公平、公正。对违反规定、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属推荐中学的将在全省范围内予以通报,属考生本人的,将取消其自主选拔录取资格并记入考生高考诚信电子档案。
9、请各市招生办公室、考试中心速将本通知转发至本市有关中学并通知学生。
附件: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09年高等学校自主选拔录取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招生委员会办公室
二○○八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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